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制定)
第 10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或實際從事勞動之人員,得由雇主或
本人辦理參加本保險。
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人,得由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
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加保資格、手續、月投保薪資等級、保險費率
、保險費繳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一、為因應現今社會之經濟情勢,從事非典型勞動之人口逐漸增加,自然人雇主常有
    臨時且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情形,考量是類人員亦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故
    為提供其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於第一項定明第六條至第九條
    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如工地工頭僱工等),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另
    基於目前勞動型態日趨多元,爰為提供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加保管道
    ,於同項定明是類人員得自行辦理參加本保險。
二、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諸如童星等)之工作安全保障,
    爰於第二項定明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
三、第三項就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手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繳納方式等
    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另為便於雇主及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所定參加手續及保險費繳納等,擬規劃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臺等方式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