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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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現今社會之經濟情勢,從事非典型勞動之人口逐漸增加,自然人雇主常有
臨時且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之情形,考量是類人員亦有工作安全保障需求,故
為提供其遭遇職業傷病事故時之基本生活保障,爰於第一項定明第六條至第九條
規定以外之受僱員工(如工地工頭僱工等),得由雇主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另
基於目前勞動型態日趨多元,爰為提供實際從事勞動而獲致報酬之人員加保管道
,於同項定明是類人員得自行辦理參加本保險。
二、為保障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人員(諸如童星等)之工作安全保障,
爰於第二項定明得由受領勞務者為其辦理參加本保險。
三、第三項就依前二項規定參加本保險之資格、手續、保險費率及保險費繳納方式等
事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另為便於雇主及受領勞務者辦理參加本保險,
所定參加手續及保險費繳納等,擬規劃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機臺等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