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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輔導民間團體即時上工計畫 (民國 112 年 07 月 01 日廢止)
10
十、本計畫實施期間,每一民間團體限申請一次,且補助期間最長三個月
    。但因疫情持續或其他特殊原因,報經分署同意後,得再申請一次,
    並補助最長三個月。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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