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供應業者就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之個人資料,應於蒐集、處理或利 用前,確認符合相關法令規定。
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 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爰定明人力供應業者於蒐集、處理或 利用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個人資料前,應先確認符合相關法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