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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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
傷病致失能,得申請失能補助。惟基於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並避免同一事
故之重複保障,凡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具有本保險
被保險人身分,可獲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即不應再以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
補助為重複之保障,爰規範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補助,以未依本法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且無
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為適用對象。另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加入勞工
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失能補助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本條失能補助之條件。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失能補助之核發基準及方式。對於前述未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
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時,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補助之金額,提供基本保障。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失能補助之應備具書件。又考量前述未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
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業傷病,涉及傷病事故與執行職務因果關係之認定,然是
類案件蒐集暴露證據不易,行政調查有相當難度,相關查證費時,為期加速審查
正確發給補助,爰於第三款及第四款定明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職業病
診斷書及職歷報告書等。
四、另申請人自行填寫之職歷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包括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
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如已由醫師詳細載明於所開立之職業病診斷
書時,應無須再由申請人檢附職歷報告書,爰於第四項定明免附職歷報告書之例
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