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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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其失能程度符
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且無
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得向保險人申請失能補助。
前項補助,按診斷失能時,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
保薪資除以三十,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規定之失能等級給付
日數,一次發給。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本保險失能診斷書。經醫學檢查者,併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三、從事勞務或受僱之單位名稱、雇主姓名、地址、工作性質、內容及職
    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
四、罹患職業病者,檢附職業病診斷書及載有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
    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之職歷報告書。
前項第四款所定職歷報告書,其內容已詳細載明於職業病診斷書者,得免
附。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一、依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加入本保險之勞工,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
    傷病致失能,得申請失能補助。惟基於社會保險資源之合理配置,並避免同一事
    故之重複保障,凡依本法規定參加本保險之勞工,遭遇職業傷病時,具有本保險
    被保險人身分,可獲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即不應再以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
    補助為重複之保障,爰規範本法第八十一條第一項之補助,以未依本法第七條、
    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或自營作業者,且無
    法請領本法所定保險給付者為適用對象。另參照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加入勞工
    保險職業災害勞工之失能補助規定,於第一項定明請領本條失能補助之條件。
二、第二項定明本條失能補助之核發基準及方式。對於前述未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工
    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時,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
    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月投保薪資計算補助之金額,提供基本保障。
三、第三項定明申請本條失能補助之應備具書件。又考量前述未參加本保險之受僱員
    工或自營作業者遭遇職業傷病,涉及傷病事故與執行職務因果關係之認定,然是
    類案件蒐集暴露證據不易,行政調查有相當難度,相關查證費時,為期加速審查
    正確發給補助,爰於第三款及第四款定明應檢附職業災害相關證明資料、職業病
    診斷書及職歷報告書等。
四、另申請人自行填寫之職歷報告書,其應記載事項包括工作性質、內容、期間及暴
    露於何種作業環境或有害物等作業,如已由醫師詳細載明於所開立之職業病診斷
    書時,應無須再由申請人檢附職歷報告書,爰於第四項定明免附職歷報告書之例
    外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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