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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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明確規範申請投保之單位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時,應備具書表及其登載資料
相關依據,以利後續作業,爰參照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於第一
項及第二項定明申請投保單位應檢附之申請書表及該等文件應依戶籍等相關資料
確實填寫。至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參加本保險者,其投保手續另以勞工職業災害保
險及保護法第十條規定參加保險辦法訂定之,併予敘明。
二、為簡化投保手續並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便利,於第三項及第四項定明於本法施行前
已參加勞工保險、就業保險之投保單位或提繳勞工退休金之事業單位,及依本法
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保險效力者,由保險人逕行編列投保單
位編號及辦理被保險人之加保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