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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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於決算書內敘明預算所列工作計畫執行成果及評估
其績效,並分析達成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規定之情形。
前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年度決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二。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一、參考財團法人依法決算須送立法院或監察院之決算編製注意事項之規定,於第一
    項明定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決算書內應敘明事項。
二、第二項參考相關部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明定年度決算書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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