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審議之委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依行政程序法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審議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一、為維護認可程序之嚴謹與公正性,第一項定明審議委員或有關人員應依行政程序 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並禁止認可 程序外之接觸。 二、第二項定明委員或有關人員對於審議案件內容及開會討論等事項,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