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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申請案件,應進行應備書件及資格之初審。
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審查小組,審
查前項初審通過後之案件。
中央主管機關依前項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並得分期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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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案件後,應依規定辦理應備書件及資格初審。
二、第二項定明就初審後案件,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
    建補助審查小組,審查申請補助單位所提實施計畫內容。審查項目、內容、審查
    小組之組成及審查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要點規範之。
三、第三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審查小組之審查結果,核定補助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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