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且依第十五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
果為甲等以上者,得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
前項規定調高薪級。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連續實際服務滿十年,自當年度起,每年年終
得發給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性久任獎金,相關規定詳第四點附表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