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之年度服務績效等次及調薪規定如下: (一)甲等:經考核達八十分以上者。連續二年年終考核,其中一年考列 甲等者,且依第十四點第一款最近一次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得 函報職安署調高薪級一級。 (二)乙等:經考核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連續三年考列乙等以下 者,得不予續聘。 (三)丙等:經考核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不予續聘。 (四)丁等:經考核未達六十分者,不予續聘。 職災勞工服務督導人員於考核年度內連續任職未滿六個月者,不得依 前項規定調高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