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日內,已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且參加 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二點規定申領尋職津貼。 青年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三十一日至六十日之期間,已從事按月計酬全 時工作,且參加就業保險或勞工保險逾十四日者,不得依前點規定申 領尋職津貼。 前二項已就業之青年,因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離職而持有 相關證明文件者,得於原參加本計畫之日起九十日內,依本計畫規定 申領尋職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