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對於顧問機構之查核結果,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公開於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或指定網站,提供雇主委託顧問機構實 施勞工健康服務之參考。 (二)查核結果等級為優等者,免列為次一年度之查核對象。 (三)作為推動中小企業臨場健康服務補助計畫核付事業單位補助經費標 準之參考。 (四)作為辦理顧問機構認可之審酌資料。 (五)有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情事者,除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四十八條第五 款及本規則規定處分外,並列為加強查核之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