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政府機關(構)自行辦理或受其補助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辦理勞 動教育課程,外聘講師原則自下列人員聘請: (一)人才資料庫之勞教講師。 (二)登錄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網站資料庫之講師。 (三)現任公務人員。 第五點第五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 網站資料庫,由本部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