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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4 年 05 月 26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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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政府機關(構)自行辦理或受其補助之學校、事業單位、團體辦理勞
    動教育課程,外聘講師原則自下列人員聘請:
(一)人才資料庫之勞教講師。
(二)登錄為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網站資料庫之講師。
(三)現任公務人員。
    第五點第五款及前項第二款所定本部及所屬機關(構)人力發展相關
    網站資料庫,由本部另行公告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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