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團體協約之協商會議注意事項 (民國 111 年 11 月 18 日訂定)
10
十、勞資雙方應遵守誠信協商義務進行團體協商會議,並參考本部「團體
    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以明確瞭解誠信協商義務之內涵及
    違反誠信協商不當勞動行為之態樣,避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