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所為審查執行單位有無重複申請經費及考核執行成效,得派員前往 實地查核經費及執行狀況;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 、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本所除撤銷或廢止補助 經費之一部或全部外,本所並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執行單位 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