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青年於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後,因非自願離職,致受僱於同 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並從 事同一重點產業之行業工作,且累計受僱滿九十日,仍得依本計畫規 定申請就業獎勵金。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