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10
十、青年於從事重點產業對應行業之工作後,因非自願離職,致受僱於同
    一雇主未滿九十日,於離職退保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再轉職就業,並從
    事同一重點產業之行業工作,且累計受僱滿九十日,仍得依本計畫規
    定申請就業獎勵金。
    前項所定非自願離職,依就業保險法之規定;青年應於離職退保之次
    日起十五日內,向工作所在地之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轉職就業,並以
    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