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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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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用人單位申請本措施,應符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工作權
    益保障法之進用規定。
    用人單位所提訓練地點應以中華民國境內為限。
    同一訓練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用人單位應列明全部經
    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用人單位僱用及工作崗位訓練職缺,應為全時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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