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10
十、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日內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三十日以上,並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一)依法參加就業保險。
(二)以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
    符合第六點第一項得申請第一次尋職津貼之初尋青年,自參加本計畫
    之日起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就業,且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
    ,並符合前項各款規定者,得於本計畫專區申請就業獎勵。
    前二項受僱期間之認定,自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