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如 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中止時), 送分署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