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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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修正)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七日修正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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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如
    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中止時),
    送分署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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