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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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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專業檢修廠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其相關技術應為下列方式之一:
(一)依據本署公告之移動式起重機自動檢查管理參考指引。
(二)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人或授權代理商技術支援。
(三)從事檢修之移動式起重機原製造人之檢查保養手冊。
    專業檢修廠從事移動式起重機修改者,應依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
    查規則第六條規定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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