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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百十三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2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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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全國模範勞工之表揚及獎勵方式如下:
(一)表揚活動:由本部於一百十三年五一勞動節前,洽適當場所舉行表
      揚活動。
(二)獎勵:
      1.每人頒發獎座一座、當選證書一紙、紀念品一份及獎金新臺幣一
        萬元。
      2.呈請總統召見嘉勉。
      3.依本部規劃進行國內或國外參訪。
    前項所定表揚活動時間及獎勵,本部得視當年度預算及實際需求調整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