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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10
十、婦女完成審核通過之自主訓練後,應檢附結訓證書或證明、自主訓練
    心得報告、就業規劃及辦理求職登記,並於訓練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原審核通過之發展署所屬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第一次自主訓
    練獎勵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