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十、本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各受補助單位應 辦理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平時與年度服務績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