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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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最低工資原則於行政院核定後次年一月一日實施,相關行政作業時程及使
雇主有充分時間予以因應調整,爰於第一項本文定明審議會應於每年第三季召開
會議。另考量經審議通過之最低工資,倘經行政院不予核定時,有再行召開會議
審議之情形,爰於第一項但書規定例外於第三季以外期間召開會議情形。復為期
審議會委員均能如期出席審議會議,勞動部於排定會議期程前,應徵詢委員意見
,併予敘明。
二、鑒於最低工資審議會之組成成員來自各方,其就最低工資之調整原即不同之意見
及立場,爰建構審議會制度,透過勞方、資方、政府機關及學者專家四方對話,
期能經由出席委員共同討論取得共識。如出席委員確未能就審議達成共識,為免
延宕最低工資之調整時程,進而影響相關勞工之權益,爰於第二項定明最低工資
審議會議召開之最低出席委員比例及審議未能達成共識之處理方式。
三、審議會審議最低工資,係就第九條所定社會經濟數據審慎考量,各委員對於經濟
社會情勢變化及最低工資實施影響,均應有一定程度之暸解,於最低工資之討論
及審議過程,除專業能力之考量外,更希冀延續同一委員之思維之一貫性,亦即
委員之全程充分參與極為重要,為求審議討論之一致性及表決資格之正當性,及
落實第七條第四項有關委員性別比例要求,爰為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