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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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10 條
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性騷擾申訴案件,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具備勞工事
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必要時,得
請求警察機關協助。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一、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本法三十二條之一第一
    項但書之性騷擾申訴案件,得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爰於第一項定明地方主管
    機關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後,除自行調查外,得洽請專業人士或團體協助,包括
    協同地方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或委由專業人士或團體進行調查之情形。前開專業
    人士,並得自本部建立之工作場所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調查完成
    後,並作成調查報告,提供地方主管機關作成處分之認定參考。
二、第二項定明調查成員之性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