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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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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分署受理提案單位申請後,應召開會議審查,必要時得請與提案單位
    辦理業務相關之協辦機關或地方政府一同參與審查。
    分署得依審查會申請案量及計畫性質等因素決定提案單位是否派員列
    席。
    分署應於檢視提案單位資料後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及核定,並將審查結
    果以書面通知提案單位,副知本署、提案單位辦理業務相關之協辦機
    關及地方政府。
    提案單位申請文件不全或經審查會議決議需補正資料者,應於接獲分
    署通知後十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