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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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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參與國際性工會之會費,其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受補助單位應於繳納會費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結報,並檢附經
      費支用報告表(附表五)。
(二)受補助單位辦理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
      ,同一會費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
      之項目及金額,本部將於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範圍內審核後撥款。
(三)受補助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就同一會費重複向其他機關申請經
      費補助者,本部撥款金額連同其他機關補助金額,不得超過補助項
      目實際支出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