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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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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署得督導考核補助之執行情形及申請補助單位相關資料。受領補助
    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
(一)成效不佳。
(二)不實申領。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現場查驗或現場勘查。
(四)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
(五)重複申請補助。
(六)支用單據未依有關規定自行妥善保存。
(七)接受本署補助之製程機械設備,於補助後一年內即拆除或變更製程
      。
(八)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前項領取補助經撤銷或廢止者,應予繳回,本署得以書面行政處分追
    回全部或部分之補助;並依情節輕重停止該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一年至
    五年。涉有刑事責任者,依法移送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