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方主管機關於獲得實施計畫之補助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 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 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實施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本部考核成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