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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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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方主管機關於獲得實施計畫之補助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通知
    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本部得撤銷或廢止全部或一部之補助;已補
    助者,應限期命其返還:
(一)不實請領或溢領。
(二)執行內容與原核定實施計畫不符。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辦理業務訪視及考核。
(四)經本部考核成效不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