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就業獎勵,依下列基準核發,每人最高發給六個月:
(一)全時工作者,每月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二)部分工時工作者,金額如下:
1.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二分之一,每月五千元。
2.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三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之二分
之一,每月三千五百元。
3.每月工資達每月最低工資數額之四分之一,且未達該數額之三分
之一,每月二千五百元。
領取就業獎勵之勞工離職後再就業,且符合本要點規定者,仍得依本
要點規定提出申請。但每人合計領取就業獎勵月數,不得逾前項規定
。
前二項就業獎勵,按受僱期間月數核發,一個月以三十日計算,未滿
三十日部分不予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