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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4 年 08 月 2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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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領有推介卡之勞工連續受僱同一雇主,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之次日起
    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申請書(如附表一)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二)。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