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領有推介卡之勞工連續受僱同一雇主,受僱期間每滿九十日之次日起 九十日內,得向原推介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就業獎勵,並應檢附 下列文件: (一)就業獎勵申請書(如附表一)及領取收據(如附表二)。 (二)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工資證明文件影本。 (四)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五)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資料。 (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