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按實際出席人數及補助事項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如有隱匿不實
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支出憑證,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
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部同意。遇有毀
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部同意。如經發
現未確實辦理者,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
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工會於經費結報時,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
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