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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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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專校院申請計畫經職安署審查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接獲職安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備妥修正後之申請計畫書及
      經費編列表一式五份函報職安署核定。若未依限函報或未依規定修
      正完成,視同放棄申請資格。
(二)依照本計畫相關規定及核定之計畫內容據以執行,計畫內容及師資
      有異動時,應事前報經職安署同意,並於辦理期間內,完成實施計
      畫,逾期部分,按逾期日數,每日依補助金額總額千分之一酌減補
      助費用,並以補助金額總額之百分之二十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