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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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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質安全設計新車及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事件紀錄器,應具有下列證明
    文件,始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新車:
      1.新車型錄、操作說明書,及採用 EN/ISO 12999、EN/ISO
        13000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或日本「移動式起重機
        構造規格」設計製造之證明文件及測試報告。
      2.移動式起重機原廠宣告或安全元件製造廠取得第三方機構出具事
        件紀錄器(整合過負荷預防裝置)符合 ISO 10245-2、EN
        12077-2、EN/ISO 13000  第 4.2.6.3  節、JCAS 2208 或其他
        同等標準之證明文件。
      3.事件紀錄器查詢或檔案匯出及讀取方式,製造者或進口者應確認
        事件紀錄器可保存三個月以上之操作數據。但具備可定期下載易
        於理解可讀文件格式者,不在此限。
(二)移動式起重機換裝之事件紀錄器應具有前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證明文
      件。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