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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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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得組成評選小組,就申請單位提報之書面資料,依下列項目綜合
    評選:
(一)組織公益性及績優事蹟。
(二)服務內容及費用標準。
(三)組織專業性。
(四)服務品質確保機制。
(五)外國籍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聘僱管理、訓練及後援規劃。
(六)創新作為。
    前項評選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下列成員組成:
(一)政府相關部會代表。
(二)勞工及雇主團體代表。
(三)社會福利或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或團體代表。
(四)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相關公會或協會代表。
    評選委員應遵守下列迴避條款:
(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自行迴避。
(二)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之法人、團體或其關係人申請之評選。
    評選小組得召開評選會議,由評選小組按申請單位所送書面資料及評
    選會議答詢內容綜合評分(如附件三),予以優劣排序,總分達七十
    分者為合格,由本部視政策需要,自合格之申請單位依序核定為試辦
    單位,並以書面通知。但評選委員有前項所定應予迴避而未迴避之情
    形者,本部得撤銷其評選結果通知書。
    前項評選程序,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