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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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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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依實地考核結果設下列獎項:
(一)特優獎:考核總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獎:考核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進步獎:考核總分數較前一次分數,進步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創新獎:由實地考核小組遴選業務創新有具體事蹟者。
    前項第四款創新獎考評項目及配分比重,由本部另訂之。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一、為激勵工作團隊推動業務努力成果,參酌地方政府建議,考核分數達相關獎項標
    準者即頒給獎項,不限定名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現行規定考核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而分數排序前三名始得列為特優等,為避免
    特優獎排擠各分組優等獎名額,故於現行第二項規定獲得特優獎者不得列為優等
    獎,因本次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考核分數達相關標準者即獲得獎項
    ,已無名額限制,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第三項酌修文字及項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