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依實地考核結果設下列獎項: (一)特優獎:考核總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 (二)優等獎:考核總分數在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 (三)進步獎:考核總分數較前一次分數,進步幅度達百分之五以上者。 (四)創新獎:由實地考核小組遴選業務創新有具體事蹟者。 前項第四款創新獎考評項目及配分比重,由本部另訂之。
一、為激勵工作團隊推動業務努力成果,參酌地方政府建議,考核分數達相關獎項標 準者即頒給獎項,不限定名額,爰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二、現行規定考核總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而分數排序前三名始得列為特優等,為避免 特優獎排擠各分組優等獎名額,故於現行第二項規定獲得特優獎者不得列為優等 獎,因本次修正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二款規定,考核分數達相關標準者即獲得獎項 ,已無名額限制,爰刪除現行第二項規定,第三項酌修文字及項次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