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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定基金審議要點 (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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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案單位(人)應於開會日前二十日提供完整之提案內容,載明提案
    單位(人)、案由、說明及辦法等事項;內容涉及經費運用者,併說
    明符合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及期程、經費編列說明、預期效益等
    事項。
    前項提案為其他部會申請就業安定基金補助者,並應於提案時說明自
    籌一定比率自有經費情形。但配合勞動部政策辦理者,不在此限。
    提案屬年度預算或決算者,其內容如下:
(一)預算:業務計畫項下各計畫之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預期效益
      、經費編列說明。
(二)決算:業務計畫項下各計畫之基金用途項目、計畫內容、預期效益
      、實際效益、執行差異原因及檢討改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