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本部按實際出席人數及補助事項計算之金額核銷補助經費,並以工會
教育訓練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及本部核定補助金額為限。
同一教育訓練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及結報經費時,除應詳列
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
部及其他機關之補助金額合計以不超過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為
限。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或廢止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
撥付款項。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提
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年度
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收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工
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會無
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受補助工會申請補助款項
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補助款運用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
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支用單據,應依據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二十七條
規定及製成電子檔案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
補助工會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
一年至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