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經評鑑為合格以上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 其評鑑結果: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使本部作成評鑑。 (二)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 款、第八款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