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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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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評鑑為合格以上之認可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註銷
    其評鑑結果: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使本部作成評鑑。
(二)經本部依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第七
      款、第八款或第三十六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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