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參訓勞工應於參加訓練日前,檢附下列文件,至勞發署建置之本計畫 專區申請參加計畫: (一)申請表。 (二)本人之身分證明或居留證明文件之影本。 (三)同意代為查詢就業保險、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資料 委託書。 (四)與受僱事業單位約定減少正常工時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分署認定必要之相關文件。 參訓勞工因故無法取得前項第四款之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替代。 參訓勞工與受僱事業單位協議實施減班休息期間如有延長之必要,得 以第一項第四款文件所載期間,再次申請參加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