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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訂定)
第 10 條
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初次尋職青年,符合未在學、未受僱從事按月計
酬全時工作,且連續達六十日者,於尋職期間完成職業心理測驗等求職準
備、接受職涯輔導服務及推介服務,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尋職津貼。
前項青年受僱從事按月計酬全時工作達一定期間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就
業獎勵。
第一項尋職津貼及前項就業獎勵,合併最高發給新臺幣四萬八千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一、為因應國際情勢,避免影響初次尋職青年就業,鼓勵青年積極尋職與就業,於尋
    職期間強化青年求職準備、職涯輔導與媒合就業等協助,並且提供尋職期間之經
    濟支持,爰訂定第一項規定。
二、為鼓勵青年尋職並穩定就業,以全時工作受僱者且就業一定期間,則提供青年就
    業獎勵,提高穩定就業誘因,爰訂定第二項規定。
三、明定合併領取尋職津貼與就業獎勵之上限金額,爰訂定第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