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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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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
    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