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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緩衝車使用安全管理指引 (民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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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事故通報與紀錄
(一)緩衝車發生設備故障或其他異常情況時,雇主或施工單位應立即通
      報主管人員,並建立事故紀錄,作為後續檢討與預防改進之依據。
(二)如緩衝車或其前後交通維持設施遭車輛突入或撞擊致原設施配置發
      生改變,除依前項規定通報外,應另通報交通主管機關,並儘速進
      行復舊處理,以確保交通安全與施工區防護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