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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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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認可訓練單位應協助本部及各級主管機關推廣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認可訓練單位應於每年度開始前,將年度開班計畫登錄至職安署指定
    之網路系統。
    認可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其課程包括實習者,應備有專
    屬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
    認可訓練單位認有繼續辦理之必要者,應於有效期間屆滿三個月前,
    重新申請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