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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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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7 月 21 日

一百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全文 28 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二十一
日施行。
第 10 條
外送平臺業者應依下列規定,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外送員投保團體傷
害保險及責任保險;未投保前,不得使外送員提供外送服務:
一、保險契約期間:
(一)團體傷害保險:外送服務契約有效期間。
(二)責任保險:上線期間。
二、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
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提供保險契約予外送員收執,並保存一年。
外送員連續逾三日無提供外送服務紀錄者,外送平臺業者始得暫時停止辦
理投保前項保險。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一、考量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期間,因頻繁使用道路面臨交通事故及人身安全等高
    風險情境,為使外送員於發生交通意外時,其人身及財產損害得透過保險制度適
    當填補,爰參考勞動部「外送作業安全衛生指引」所定外送平臺業者應提供外送
    員人身保險等相關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應為已成立外送服務契約之
    外送員投保團體傷害保險及責任保險等相關遵循事項。
二、另為避免發生道德風險及衡平外送平臺業者之義務,於第二項明定外送平臺業者
    得暫時停止辦理投保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