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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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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為辦理前揭評審作業,由勞發署指派適當人員擔任召集人,並成立評
    審小組,各組別評審小組組成如下:
(一)政府典範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二)職場共融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三)創新服務組:由專家學者、人力資源主管、非營利團體等相關代表
      五至七人組成。
(四)職務再造組:由職務再設計領域之專家學者五至七人組成。
    前項召集人如因故未能出席會議,得指派代理人。
    評審小組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