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應於接獲申訴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訴,並以書面通知 申訴人;不予受理者,應於書面通知內敘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稱職場霸凌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申訴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辨別其身分之資訊。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申訴事件已撤回申訴。 六、已逾申訴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