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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第 10-1 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
,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
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2 年 09 月 04 日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政便民,本辦法之申請案件,例如從事跨國人力仲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籌設檢查、設立許可、異動申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證書申請等事項,經主管機關評估以數位化申請及審查之可行性,得逐步公告採
    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