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 ,主管機關得公告採網路傳輸方式申請項目。 依前項規定公告之項目,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申請許可,及就 業服務專業人員申請證書,應採網路傳輸方式為之。但有正當理由,經主 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本條新增。 二、為簡政便民,本辦法之申請案件,例如從事跨國人力仲介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 申請籌設許可、設立許可籌設檢查、設立許可、異動申請,及就業服務專業人員 證書申請等事項,經主管機關評估以數位化申請及審查之可行性,得逐步公告採 網路傳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