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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十之一、受補助單位未依規定妥善保存機具設備購買證明資料正本,致有
        毀損、滅失等情事,應停止補(捐)助一年。有虛報或浮報情事
        者,技檢中心應命其限期繳回補(捐)助經費,並停止補(捐)
        助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