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人員離開職場三個月以上,致未完成前條第二項之繼續教育時數且資 格認證證明失效者,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後,得先行提供服務。 前項人員應於一年內完成繼續教育時數二十小時以上,始得繼續提供服務 ,及申請資格認證證明更新。
一、本條新增。 二、為利專業人員能順利重返職場,參酌第八條第二項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於進用前 ,未完成專業訓練,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 先行提供服務,爰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