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於吊籠之工作台上,不得設置或放置腳墊、梯子等供勞工使用。
一、條次變更及文字修正,本條規定腳墊等使用之禁止。 二、腳墊、梯子等固可增加作業高度,惟欠穩固,易造成事故,應予禁止。
一、條次變更,由原第一百三十條移列。 二、刪除贅字「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