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類製造事業單位及乙類製造事業單位以外之製造事業單位 (不含液化石 油氣及冷凍用高壓氣體之事業單位;次條亦同。) 之製造設施如左︰ 一、以緩衝裝置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及第七十條第一款之規定。 二、除前款以外之設施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者,準用第七十條第一款、第 三款及第四款、第七十一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七款、第七 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九十七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 。